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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房征收补偿款怎么分?遗嘱效力如何认定?上海法院判例详解

案例导入 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某房屋权利人为徐某和周某(夫妻)。周某于2002年去世,徐某于2020年去世,两人共生育五名子女。房屋征收时,房屋价值补偿款为369万余元,因符合居住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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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房征收补偿款怎么分?遗嘱效力如何认定?上海法院判例详解

发布时间:2026-03-18 11:58 热度:


案例导入
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某房屋权利人为徐某和周某(夫妻)。周某于2002年去世,徐某于2020年去世,两人共生育五名子女。房屋征收时,房屋价值补偿款为369万余元,因符合居住困难条件,另有居住困难保障补贴293万余元,其他各类补贴、奖励费用203万余元。徐某生前曾于2005年立公证遗嘱,将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由儿子周某1继承。2019年,徐某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,内容为房屋动迁款由徐某和五个子女平均分摊。两份遗嘱内容冲突,各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产生争议。
上海房产律师分析
法院审理后认为,系争房屋为私房,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私房权利人所有,即作为徐某、周某的遗产进行继承。周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,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。徐某生前留有两份遗嘱,均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,应适用当时的法律。根据原《继承法》规定,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,故徐某的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。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由所有被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员均分,因为他们对该部分补偿的产生均有贡献且贡献无差别。其他各类补贴、奖励费用,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、居住使用情况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情况等因素,酌情予以分割。最终,法院判决周某1分得房屋价值补偿款中的246万余元,其他继承人各分得30万余元;居住困难补贴由14名居困人员均分;奖励补贴部分酌情分配。
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: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。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但民法典施行前所立公证遗嘱,仍适用原《继承法》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。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四十四条:征收居住房屋的,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、产权调换房屋后,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醒
私房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涉及产权归属、遗嘱效力、居住困难认定等多重法律关系。房屋价值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,作为遗产继承;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归被认定的居困人员所有;奖励补贴部分法院会根据实际居住、搬迁、赡养等情况酌情调整。立有数份遗嘱的,应注意民法典施行前后效力规则的变化,确保遗嘱合法有效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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