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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让孙女在婆家“有面子”把房登记其名下,结果被要求搬离

案例导入 2019年,年过八旬的薛忠林与儿子薛成安为改善居住条件,决定出售共有的房屋,另购新房。购房过程中,薛成安之女薛梦琪提出要在婚前拥有个人房产,以便在婆家有面子。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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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让孙女在婆家“有面子”把房登记其名下,结果被要求搬离

发布时间:2026-03-18 12:06 热度:


案例导入
2019年,年过八旬的薛忠林与儿子薛成安为改善居住条件,决定出售共有的房屋,另购新房。购房过程中,薛成安之女薛梦琪提出要在婚前拥有个人房产,以便在婆家“有面子”。全家协商后决定将新房暂时登记在薛梦琪名下。薛忠林父子通过银行转账向薛梦琪支付了185万元购房款,新房购买后一直由薛忠林和薛成安实际居住。然而2024年,薛梦琪突然表示要出售该房屋,并要求祖父和父亲搬离。无奈之下,薛忠林父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。
上海房产律师分析
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薛忠林父子不仅提供了完整的出资证明(185万元银行转账记录),还能证明他们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薛梦琪曾表示“需要在房产证上加个名字给婆家看”,这有力证明了薛梦琪仅为名义权利人,房屋实际产权人应为薛忠林父子。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,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薛成安所有,薛梦琪应配合办理过户登记。
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,但该推定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。薛忠林父子通过完整的证据链——出资证明、实际居住事实、微信聊天记录——成功证明了实际权属关系,法院据此支持了确权请求。
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四条:因物权的归属、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六条: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,但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物权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条: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、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,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,应予支持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醒
借名买房风险极高,尤其涉及家庭成员时更需谨慎。务必签署书面《借名买房协议》,明确约定房屋实际权属、出资情况、过户条件;保留全部出资凭证,包括银行转账记录(备注“购房款”);实际居住使用的证据(水电煤缴费、物业费、装修合同等);微信、短信等通讯中避免使用“留给”“送给”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的词语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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