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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征收补偿逾千万,谁有权分?法院:户口在册≠同住人

案例导入 上世纪60年代,一对夫妇获配一套徐汇区公房,四个女儿户籍先后落户于此。90年代,三女儿、四女儿利用房屋底层开店,房屋性质转为居非兼用。后该房屋被征收,补偿总额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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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征收补偿逾千万,谁有权分?法院:户口在册≠同住人

发布时间:2026-03-18 12:15 热度:


案例导入
上世纪60年代,一对夫妇获配一套徐汇区公房,四个女儿户籍先后落户于此。90年代,三女儿、四女儿利用房屋底层开店,房屋性质转为“居非兼用”。后该房屋被征收,补偿总额逾千万元。作为签约代表的四女儿认为自身与三女儿的经营活动贡献大,应分得大部分利益;大姐、二姐则坚决反对。协商破裂后,大姐及其子提起诉讼,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了补偿款发放。
上海房产律师分析
徐汇区法院审理后,围绕两大核心争议作出认定:第一,谁是“共同居住人”?根据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五十一条,法院认定大姐及其子(属于知青返沪)、二女儿、三女儿、四女儿均符合条件;而四女儿的配偶及子女,因无法证明实际居住满一年,未被认定为“同住人”。第二,“居非兼用”补偿如何分?法院明确:居住部分补偿由全体“共同居住人”公平分割;非居住部分补偿(如停产停业损失等)主要由实际经营人(本案中为三女儿、四女儿)适当多分。最终法院判决:大姐及其子、二女儿分得相应货币补偿;三女儿、四女儿因经营贡献,各分得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及相应货币补偿。
法律法规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五十一条: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,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,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四十四条: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、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醒
公房征收中,“共同居住人”有严格的认定标准:户口在册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、他处无房,三者缺一不可。有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“空挂户口”,或者已享受过他处征收安置的人员,均无法享受征收补偿。反之,因结婚在被拆公房中实际居住满五年,或因服兵役、读大学、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的,即使无户口,仍可被视为同住人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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