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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旬父亲起诉女儿分割房产,背后藏着养老焦虑,居住权制度巧解难题

案例导入 年逾七旬的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曾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,售房款被用于购置新房,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。王老伯与再婚妻子刘阿姨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。后来,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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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旬父亲起诉女儿分割房产,背后藏着养老焦虑,居住权制度巧解难题

发布时间:2026-03-18 12:15 热度:


案例导入
年逾七旬的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曾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,售房款被用于购置新房,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。王老伯与再婚妻子刘阿姨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。后来,听闻女儿欲出售这套房屋,王老伯忧虑不安,思来想去决定通过诉讼维权,要求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。审理中,王老伯表明真实意图:“我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要产权,而是担心自己和老伴儿以后没房子住啊。”王女士听后红了眼眶,表示从未真的想过要出售房子,保证让父亲安安稳稳住到百年之后。
上海房产律师分析
这起看似“争产”的所有权确认纠纷,背后藏着老人“无房养老”的深深焦虑。王老伯除这套房屋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,希望在房屋内颐养天年的想法合情合理。白云法官巧妙运用居住权制度,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:王女士同意在房屋上为王老伯及刘阿姨设立居住权,并相互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,保障王老伯及刘阿姨今后养老的居住需求,彻底解决了王老伯的后顾之忧。
 
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权利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在家庭财产处置中,居住权既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,又能守住老年人等群体的基本居住底线。
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八条: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七十一条: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醒
居住权是保障“老有所居”的重要法律制度。老年人若希望再婚配偶或自己能在房屋中持续居住,可通过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,并及时办理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,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办理居住权登记后,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(如被出售、继承),居住权人仍可继续居住,权利不受影响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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