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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征收,“实际居住一年以上”怎么算?上海市房管局最新答复

案例导入 (根据上海市房管局政策答复整理)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,承租人为张老伯,户籍在册人员包括张老伯的儿子、儿媳和孙子。但儿子一家多年前已搬出,仅在节假日偶尔回来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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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征收,“实际居住一年以上”怎么算?上海市房管局最新答复

发布时间:2026-03-18 11:38 热度:


案例导入
(根据上海市房管局政策答复整理)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,承租人为张老伯,户籍在册人员包括张老伯的儿子、儿媳和孙子。但儿子一家多年前已搬出,仅在节假日偶尔回来居住。征收补偿款分割时,儿子一家主张自己户籍在册,应作为共同居住人分得份额。张老伯则认为儿子一家未实际居住,不符合同住人条件。双方争执不下,诉至法院。
上海房产律师分析
根据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五十一条,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领域中,“共同居住人”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,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,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这里的“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”要求的是连续、稳定的居住,而非偶尔、临时性的停留。儿子一家虽户籍在册,但已搬出多年,仅在节假日偶尔回来,不符合“实际居住一年以上”的要求,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。
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上海市房管局相关规定,承租人、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、在本处出生的子女,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,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。这一例外规定旨在保护因结婚、出生而自然加入的家庭成员。
法律法规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(上海市政府令第71号)第五十一条: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,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,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
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、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》(沪房规范〔2024〕5号):承租人、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、在本处出生的子女,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,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醒
公房征收中,“共同居住人”的认定有严格标准:户口在册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、他处无房,三者缺一不可。但结婚配偶、出生子女若实际居住,可不受“居住一年”和“他处无房”的限制。家庭成员若已搬离多年,仅偶尔回来,很难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。建议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,尽早明确各方身份,避免因认定争议延误签约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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