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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宅征收获400万补偿,三代人如何分?法院:先分同住人,再分继承

案例导入 老人孟春燕在上海承租了一套公房,共育有四个子女。房屋征收时,户口本上只有孟春燕、小儿子丁书及孙子丁小锋三人。孟春燕两个女儿均已早逝,只留下孙辈,后孟春燕与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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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宅征收获400万补偿,三代人如何分?法院:先分同住人,再分继承

发布时间:2026-03-18 12:12 热度:


案例导入
老人孟春燕在上海承租了一套公房,共育有四个子女。房屋征收时,户口本上只有孟春燕、小儿子丁书及孙子丁小锋三人。孟春燕两个女儿均已早逝,只留下孙辈,后孟春燕与小儿子也相继离世。近400万元的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了难题。丁书妻儿认为丁小锋户口在册且曾居住,应分得大部分利益;三儿子丁棋及二女儿之女许暖则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,权利不容忽视。因协商无果,丁棋与许暖提起诉讼。
上海房产律师分析
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后指出,案件存在两大核心焦点:一是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在承租人、同住人之间的内部分割;二是上述利益中属于被继承人份额的法定继承问题。根据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,共同居住人需严格满足有户口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他处无房等条件。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,首先将总补偿款在承租人与合格同住人之间进行初分,确定孟春燕享有180万元,丁书享有剩余数额;其次认定孟春燕所占份额作为遗产在子女之间平均分配,子女去世的,转由各自的子女“代位继承”。最终判决丁棋继承45万元,许暖因与哥哥共同代位继承分得22.5万元。
法律法规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四十四条: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、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。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第五十一条: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,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,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: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醒
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涉及“共同居住人”认定和法定继承两层法律关系。共同居住人需满足“户口在册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、他处无房”三个条件。对于家庭成员复杂的征收补偿纠纷,建议尽早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各方份额,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或继承人增加,使问题复杂化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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