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位置:主页 > 法律常识 > 法律课堂 > >

同一套房屋卖给两人,谁有权取得房产?上海法院:看登记和占有

案例导入 (根据上海法院类案裁判规则整理)李某将名下房屋先后出售给王某和张某。与王某签订合同后,因王某未及时办理过户,李某又将房屋出售给张某,并配合张某完成了过户登..

15026597100

在线咨询(*仅律师可见)

称 呼 :
手机号码 :
备 注:

同一套房屋卖给两人,谁有权取得房产?上海法院:看登记和占有

发布时间:2026-03-18 11:39 热度:


案例导入
(根据上海法院类案裁判规则整理)李某将名下房屋先后出售给王某和张某。与王某签订合同后,因王某未及时办理过户,李某又将房屋出售给张某,并配合张某完成了过户登记。王某发现后,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张某的过户无效,主张自己签订合同在先,应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上海房产律师分析
本案属于典型的“一房二卖”纠纷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。房屋作为不动产,其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,而非以合同签订时间先后为准。本案中,王某虽签订合同在先,但未办理过户登记,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;张某不仅签订了合同,且已完成过户登记,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。王某只能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,要求赔偿损失,而不能要求确认张某的过户无效。
 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张某与李某恶意串通,明知房屋已出售给王某仍办理过户,损害王某利益,王某可主张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。但若张某是善意买受人,不知房屋已出售,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,则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。
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: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: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;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醒
“一房二卖”中,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遵循“登记优先”原则。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,未办理过户的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。为防范此类风险,购房人应做到:第一,签约后尽快办理预告登记或过户登记;第二,支付大额房款前查询房屋产权状态;第三,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,并保留追究权利。

 


关闭窗口
上一篇:公房征收,“实际居住一年以上”怎么算?上海市房管局最新答复
下一篇:老宅征收获400万补偿,三代人如何分?法院:先分同住人,再分继承

相关阅读

老宅征收获400万补偿,三代人如何分?法院:先

案例导入 老人孟春燕在上海承租了一套公房,共育有四个子女。房屋征收时,户口本上只有孟春燕、小儿子丁书及孙子丁小锋三人。孟春燕两个女儿均已早逝,只留下孙辈,后孟春燕与...

同一套房屋卖给两人,谁有权取得房产?上海法

案例导入 (根据上海法院类案裁判规则整理)李某将名下房屋先后出售给王某和张某。与王某签订合同后,因王某未及时办理过户,李某又将房屋出售给张某,并配合张某完成了过户登...

公房征收,“实际居住一年以上”怎么算?上海

案例导入 (根据上海市房管局政策答复整理)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,承租人为张老伯,户籍在册人员包括张老伯的儿子、儿媳和孙子。但儿子一家多年前已搬出,仅在节假日偶尔回来...

赠与子女的房屋已过户,还能要回来吗?法院:

案例导入 王阿婆在北京市海淀区原有一套房产,登记在她名下。为了外孙刘洋的孩子上学方便,双方协商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刘洋名下。2018年9月,房屋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。后来,王阿...

律师微信

手机网站

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@163.com

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、16层(地铁1、3、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)

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

声明: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,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,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,请即时通知,本站将立即删除!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,如需转载,请注明出处。相关标签:上海房产律师、静安区房产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-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