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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中介服务后,买卖双方绕开中介交易,是否构成 “跳单”?​

问题:买卖双方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后中介员工离职,买卖双方通过该离职员工完成过户并支付佣金给个人,中介公司能否要求买卖双方支付约定的佣金?该行为是否构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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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中介服务后,买卖双方绕开中介交易,是否构成 “跳单”?​

发布时间:2025-12-09 11:13 热度:


问题:买卖双方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后中介员工离职,买卖双方通过该离职员工完成过户并支付佣金给个人,中介公司能否要求买卖双方支付约定的佣金?该行为是否构成 “跳单”?​
解答:该行为构成 “跳单”,买卖双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佣金。中介公司已提供房源信息、带看、协助签订合同等核心服务,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完成交易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​
案例:彭女士夫妇经某中介公司员工褚先生介绍,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并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5 万元。后褚先生离职,彭女士夫妇通过褚先生个人完成过户,仅向其支付佣金 3 万元。中介公司发现后,起诉要求彭女士夫妇支付剩余佣金及违约金。法院认为,褚先生的前期服务代表中介公司,彭女士夫妇绕开中介公司交易构成 “跳单”,但中介公司未提供后续过户服务,判决彭女士夫妇支付中介公司佣金 1 万元及逾期利息。​
法律分析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965 条规定,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,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中介员工的职务行为后果由中介公司承担,员工离职后,买卖双方与离职员工私下交易,仍属于 “跳单” 行为。但佣金金额需根据中介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合理确定,未提供完整服务的,可酌情减少。​
上海房产律师建议:买卖双方应诚信履行中介合同,不得为规避佣金而绕开中介公司交易;若对中介服务不满,可协商解除中介合同后再自行交易,避免构成 “跳单”;中介公司应规范服务流程,明确员工离职后的工作交接机制,同时在合同中明确 “跳单” 的违约责任;买卖双方与中介员工沟通时,应保留书面记录,明确服务主体及佣金支付对象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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