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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房产律师-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维修义务的履行​

案例:赵某租赁王某名下房屋,租赁期限为 2 年,月租金 3000 元。租赁期满 1 年后,房屋屋顶出现漏水,赵某多次要求王某维修,王某以房屋漏水系自然老化为由拖延不处理,导致赵某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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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房产律师-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维修义务的履行​

发布时间:2025-12-09 11:33 热度:


案例:赵某租赁王某名下房屋,租赁期限为 2 年,月租金 3000 元。租赁期满 1 年后,房屋屋顶出现漏水,赵某多次要求王某维修,王某以房屋漏水系自然老化为由拖延不处理,导致赵某的家具、电器被水浸泡受损,损失共计 2 万元。赵某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维修房屋并赔偿损失。​
法律分析:《民法典》第 712 条规定,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第 713 条规定,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。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,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,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。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,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。本案中,房屋漏水系自然老化导致,王某作为出租人,负有维修义务,其未及时维修导致赵某财产受损,应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。​
律师建议:承租人发现房屋需维修时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,并留存通知证据,如快递签收记录、微信聊天记录等。出租人接到通知后,应在合理期限内安排维修,避免损失扩大;若拒不维修,承租人可自行维修,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,承租人可从租金中扣除或要求出租人返还。租赁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维修责任划分,如明确哪些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,哪些由出租人承担,以及逾期维修的违约责任。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物,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房屋损坏,否则需承担维修责任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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